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08月31日 21:32  点击:[]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有关精神,顺利推进我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满足学生全面、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或参军入伍不能入学就读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军入伍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时间为入学报到之日起二周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
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沈阳建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如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四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修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完成课程教学所用时间称为学时。理论课教学,按 16 学时 1 学分折算;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包括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劳动等,按每周 1 学分折算;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按 16学时 1 个学分折算。体育课按 32 学时 1 学分折算。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二类。
1、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 选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学生选修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选课,须按时上课(包括实验、实践、实习)、提交作业、参加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本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查课(含实践环节)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全校任选课成绩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与不通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五级分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的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75,及格-65,不及格-0
第十五条 学生在进行课程考核前,应当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 13(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二)完成作业或者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 34 的;
(三)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者实验的。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正常考核、补考和重修考核三种。正常考核指按教学计划正常进行的各学期课程的期末考核。补考指针对一学期期末学生正常考核不及格课程,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安排的考核。重修考核指学生经重修相应课程后安排的考核。重修课程考核标准、要求与正常考核、补考的考核标准、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课程重修考核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具体按《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课程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办理。课程缓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6
中)和缓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后记入学业成绩单,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八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课程成绩以“1”记载;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记载。
第十九条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旷考记。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员、退役复学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认定和处理,见《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其他类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应当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课程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与开课单位指定教师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成绩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同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入学的,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相同,则已修读并已通过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不必重新修读;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不同,则按照录取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学分转换与认定按校内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留级、降级的学生,其已修读课程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在与我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组织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我校合作院校学习但该校不授予学位的交流生,其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教育教学计划,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与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课程绩点以百分制课程成绩为基础,按以下公式计算: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百分制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两级制计分的,通过和不通过课程绩点分别为:3.50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全校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补考、缓考、重修课程成绩记载。学生补考通过后,成绩如实记载,其中考查课课程绩点按 1.5 计算,考试课课程绩点按 1.0 计算;学生缓考、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所有成绩取最高值计算绩点)。
第三节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补考不办理缓考。如因病不能自理,应当在考试前由班干部或者辅导员代办缓考手续。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9
第三十三条 学生正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自愿选择参加下
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收费。有下列情况的,不安排补考。
(一)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二)旷考、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三)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四)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没有补考机会;
(五)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没有补考机会;
(六)体育、美术、设计类课程、实验和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如学生在假期较好地完成了作业、实验报告或课程设计、实验的,经本人申请,相关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补考。
第三十五条 补考按照课程考试大纲或考核备案材料规定,计算过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相同课程重修。
(一)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 学生认为考核结果不理想,自愿参加课程重修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方式,以及修读班级的选择,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缴清重修课程学分制学费。其中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一)跟班重修是指:学生通过选择重修班级,按要求正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重修方式。跟班重修的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被取消考核资格的,所缴纳学分制学费不予
退还。
(二)自学重修是指:学生选择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课程考核的修学方式。
(三)学生选择跟班重修时,应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确因排课等原因,无法避免冲突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课程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办理课程部分内容免听。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改选课程进行修读。
(一) 全校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改选课程修读;
(二) 专业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改选课程修读;
(三) 因培养方案变动,学生无法选择相同课程重修的,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申请,指定替代课程,报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改选课程修读。
(四) 因培养方案变动,学生选择替代课程重修的,只能选择跟班重修。如因学习时间冲突,无法跟班重修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课程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选择自学重修。
第三十九条 理论课重修课程,其过程考核成绩应按课程考试大纲或考核备案材料计入课程考核总成绩。
(一)学生重修过程中,自愿参加过程考核的,按过程考核结果记载;
(二)重修课程时未重新修读的课程内实验成绩按已修读的实验成绩记载;
(三)若学生申请自学重修或不参加过程考核的,按其原有过程考核成绩记载。
(四)因课程考核方式或内容变化,增加了必须重新完成的过程考核环节,则学生必须按照新的考核要求,参加过程考核。
第四十条 实践类课程重修,学生必须参加跟班重修,参加实践过程考核,如果时间冲突,可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协商确定各教学环节时间节点。
第四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和结业生在春季学期重修的课程,原则上其课程在第十六周(含第十六周)前考核合格的,方可计入当年毕业资格审核;否则计入下一批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本人原因没有获得过重修机会的课程,可于毕业学期申请自学重修。结业生在校期间修读的不合格课程,非个人原因而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学生本人可于春季
学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学重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补修教学计划内课程的,不需要缴纳学分学费,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环节后,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节 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四十四条 自学能力强、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4.0 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且已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单位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者方可免修,同时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同一门课程的免修申请只允许一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跨年级提前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内高年级开设的课程:
(一)学习基础较好、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5 的;
(二)留降级学生,当学期应修课程门数(学分)较少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跨年级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免听重修课部分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13
(一)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健康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规划、体育、实验、美术、设计类、全校任选课;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
(三)有实验环节要求的课程。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入学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表现突出,该学年内应当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五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详见《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14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确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学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15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2、学校规定的不能在校学习、应予休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 1/3 以上的。
2、因创业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休学创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一
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休一学期,跨学期按一学年计),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或两学年为期限,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学年。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学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认定书),经班主任或者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
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必须一周内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来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取得学分。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第六十一条 学期课程全部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2 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 1 学年。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过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持创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无相关证明材料者,按因事休学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一般编入原专业随下一年级学习(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如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告、留级、降级、退学与跳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初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学生一学期内应获未获学分数超过 12 学分(含 12 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超过 20 学分(含 20 学分),将受到学业警告。
第六十六条 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业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经学生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告 3 天,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十七条 秋季学期初进行学业成绩审查后,学生修读课程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 20 学分以上的(含 20 学分)的,予以留级处理。春季学期进行学业成绩审查后,应届毕业生各学期累计未获学分在 20 学分以上(含 20 学分)的,予以降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原因可自愿申请留级或降级。于学期第一周由本人提出留级或降级申请,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退学学生由其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上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给予学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学院送达学生。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公告 5 个工作日或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接到退学通知书即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监护人领回,无监护人的由直系亲属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凡提前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按照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按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学生学业成绩后,不合格必修课程总学分低于 12 学分的,经本人19申请可以跳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须在开学初第一周周五之前提交跳级申请,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的复学学生、留级、降级、转专业等学生学籍变动后,按转入年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七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本人于第五学期(五年制第七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条 参加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定向)和国(境)外学位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满足下列要求并按相应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审核:
(一)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对方学校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及课程,出国(境)前应无不及格课程。报名参加国(境)外学位交流项目的学生所选专业须经核准后再派出。
(二)交流期间成绩合格,达到对方学校毕业要求,并获得合作学校所授予的相应学位,则视为符合本校毕业资格,可回校申请本校的学士学位,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本科交流生申请毕业审批表》和《沈阳建筑大学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履行相关手续后,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若有课程及教学环节不合格,应回校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学习,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未获合作学校授予学位的学生或出国前有本校课程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第七十九条进行授予学位资格审核。
(五)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上,若合作学校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则学生需将毕业设计(论文)带回学校交学院按规定存档。
第八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学制,由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不申请延长学制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二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批准后,可跟班修读或自学重修相关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考核,理论课可直接参加考试。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须于春季学期 3 月底前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八十三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学校提出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者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从 2021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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